第六款,倭国约将库平银5000万银元交于明秦作为赔偿军费,该款分作3次交付。
第一次2000万银元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6个月内交清。
第二次1000万银元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18个月交清。
其余2000万银元应在第二批款项交付后,逐年交纳,终2年结清。
第七款,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一年之内,明秦准许倭国让与之地方人民自选居所,若想离去者,任其变卖所有产业退去。
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,全部视为明秦帝国臣民。
又,琉球一地应于本约批准交换后,倭国立即自行组织登记撤离。
第八款,倭国开放其横滨、大板、青森三处通商口岸,明秦在此三处之商品不得高于3层税务。
第九款,本约批准互换日起,两国海陆军应罢兵息战。
第十款,本约奉——明秦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倭国国王批准之后,
定于德康八年3月1日,即明治三十二年3月1日在福州互换,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。
自此,明秦帝国的统一之战全面结束。
从德康六年1896年9月1日,德康皇帝高呼南征口号起,直到德康八年1898年2月6日,
虽然后期主要是和太平洋联盟几大流氓作战,但历时17个月的战争,最终还是以明秦帝国胜利而告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