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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言情 > 穿越 > 买宋 > 第260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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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《唐令·狱官令》规定:“诸大辟罪,并官给酒食,听亲故辞诀,宣告犯状。日末后行刑。”

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。

只不过到了五代时,“白骨露於野,千里无鸡鸣”,视人命如草芥,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“临终关怀”了。

于是经历了“五姓十三君”的乱世局面后,宋人意识到人命的可贵姓,抱愧在当时的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,叫做“宁做太平犬,不为乱离人”。

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,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,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,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。

此外“不得掩塞其口”尤其值得称道,因为在武则天时代,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,避免他喊冤,因为那时有两个着名的酷吏,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,不塞不行啊。

而宋人这么做,无疑是拨乱反正,让犯人享有“临刑称冤”的权利。

这一死囚“临刑关怀”制度的背后,蕴藏着古老的“恤刑慎杀”司法理念。

或者换个说法,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“恤刑慎杀”理念,催生出了死囚“临刑关怀”的制度。

我们的先人认识到,“人命至重,难生易杀,气绝不续者也,是以圣贤重之”。

人死不能复生,死刑一旦实施,便不能逆转,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。

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,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“疑罪从无”的思想,《尚书》说,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。

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:“辜,罪。经,常也。

谓法可以杀,可以无杀。杀之,则恐陷于非辜;不杀之,恐失于轻纵。

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。而杀不辜,尤圣人之所不忍也。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,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。”

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“既不放过一个坏人,也不冤枉一个好人”,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,不可两全其美,只能在“可能枉”与“可能纵”中二选一,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,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“宁纵不枉”。

也就是今天常说的疑罪从无。

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思想,比较注意恤刑慎杀。

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,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,没有被执行死刑。

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,每年不到一百人。

即使罪证确凿,犯人必须以命抵罪,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。

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,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,比如只准许“秋后问斩”,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,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,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。

只有秋季是肃杀的季节,才能用来处决犯人。

所以,也就是说,即便坐实了李小鱼翻的案,他也还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来想办法翻案,不必急于一时了。

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宋代的这套“临终关怀”,依然觉得极为人道,充满温情。

尤其是宋玘处决囚犯以后,还要请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。

犯人虽然犯了罪,但他只不过是犯了罪的人而已,依然还是人,绝对不能把他们不当人看。

一个罪犯犯了罪,他受到的惩罚其实是双重的,除了法律的惩罚以外,他还有良知的拷问。

而相比于前者,后者的惩罚更为严重,因为后者是诛心之痛,这也正是《罪与罚》想要说明的。

“人命至重,难生易杀,气绝不续者也,是以圣贤重之”。

我们再读这一句话,就会更理解宋人的“临终关怀”了。

同时,想到这些后,李小鱼也猛地想到了几个可以翻案的办法,其一就是不停地上诉。

对,没错,就是上诉。

大家千万不要以为,所谓的上诉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,其实在古代早就有了。

如果真有冤屈的话,犯人是可以选择向上申诉的。

特别是在宋朝等一些比较开明的朝代,不仅死刑犯可以上诉,而且到了刑场,只要犯人喊冤,基本上都是会发回重审。

比如宋朝赵光义当皇帝的时候,有个妇人跑去官府告状,说她丈夫的兄弟想要害死他。

后来这个人就被抓了起来,没想到就在他关押期间,那个妇人就离开了人世。

这下死无对证,他就被判处了死刑,表示不服的他,就选择了上诉,结果皇帝认为,既然找不到证据,就不能认定他有罪,于是就把他给放了。

所以,他只要不停的上诉,就能免除一死,极大的拖延时间,记得好像能上诉三次,这样一来,至少还能再拖延好几个月的时间啊。

而第二种情况的话,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越狱。

要知道古代社会的条件落后,逃出狱后躲到深山老林里,朝廷是根本没有办法找到你的。

即使发出海捕公文,也无异于大海捞针,难度不是一般的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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